一、出臺背景
1.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2.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維護政府合法權益
3.規范應訴工作,提高應訴能力,防范訴訟風險。
二、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基本原則。明確制定《暫行辦法》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目的在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維護政府合法權益。
第二部分,一般規定。本辦法所稱應訴案件屬事單位是指鲅魚圈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律、規章授權的組織做出行政行為、民事行為的單位,承擔案件應訴、調解、執行等相關責任。主要包括:(一)以區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行為、民事行為引起的訴訟案件,以具體負責實施該項工作的區政府部門、鎮(街道)作為應訴案件屬事單位。(二)對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區司法局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區政府部門、鎮(街道)為應訴案件屬事單位。(三)以區政府部門、鎮(街道)為被告的訴訟案件,該單位為應訴案件屬事單位。(四)訴訟案件涉多個屬事單位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依照本辦法規定原則確定牽頭應訴單位。牽頭應訴單位依本辦法履行應訴案件屬事單位職責,其他屬事單位應全力配合。
第三部分,相關責任。主要包括承辦責任,應訴案件屬事單位負責訴訟案件應訴等具體工作;舉證責任,應訴案件屬事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承擔舉證責任;答辯責任,應訴案件屬事單位收到起訴狀后,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答辯意見;出庭應訴責任,應訴案件屬事單位嚴格落實出庭應訴制度,按照應出盡出的原則,做到有案必出;承辦執行生效裁判責任和備案存檔責任。
第四部分,責任承擔。主要強調,應訴案件屬事單位要高度重視應訴工作,充分提高案件一審的勝訴率,發生一審敗訴案件,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向分管區長、常務副區長或區長作案件分析報告;對應訴案件屬事單位存在隱瞞事實、舉證不充分、程序不到位等過失,造成區政府合法權益不應損失的終審判決結果,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相關責任單位消極對待、推諉扯皮、隱瞞事實,怠于履行應訴職責導致訴訟案件敗訴,因此造成不良影響和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追責。
三、實施意義
一是突出維護政府合法權益。應訴案件屬事單位認真遵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積極履行舉證、答辯、出庭應訴等職責,確實維護政府合法權益。
二是突出應訴案件屬事單位應訴導向。進一步明確以區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行為、民事行為引起的訴訟案件,以具體負責實施該項工作的部門、單位為屬事單位承擔應訴職責。
三是突出責任承擔。從發生一審敗訴案件到造成區政府合法權益不應損失的終審判決結果的責任承擔,充分體現出《暫行辦法》的追責意識,突出強調應訴案件屬事單位要高度重視應訴工作,相關單位各司其職,維護政府合法權益。